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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此 巧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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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7-14 11:08

正文摘要:

本帖最后由 吴洪熙 于 2009-7-14 14:35 编辑 昨天看了《中国集邮报》(CPN)2009年7月10日第53期第五版的《〈三江源自然保护区〉邮票极限片的制作》文章,经对照,文章的配图都是中国极限集邮网“明信片收藏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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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yongkai 发表于 2009-8-19 09:08
本帖最后由 duyongkai 于 2009-8-19 09:10 编辑

以前总是听说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故事,现在才知道现实生活中也有这样的故事。
不许别人去对其发表看法,自己却四处骚扰别人,唯恐和谐的极限天地过于沉闷,给大家增加一些茶余饭的笑料。

本会.jpg (30.88 KB, 下载次数: 81)

本会.jpg
flzhangxin 发表于 2009-8-6 13:19
因为我们有一个共同的爱好:明信片-邮票-极限片,使我们成为朋友,相识到相见,天南海北不容易,珍惜啊!“一笑泯恩仇”~明天的太阳更美! 我提倡快乐极限!
梦山 发表于 2009-8-6 12:55

说得好!
喜欢极限让大家聚集在一起,这是缘份!
珍惜和爱护这份情谊不容置疑!
梦山 发表于 2009-8-6 12:55
因为我们有一个共同的爱好:明信片-邮票-极限片,使我们成为朋友,相识到相见,天南海北不容易,珍惜啊!“一笑泯恩仇”~明天的太阳更美! 我提倡快乐极限!
瞿维化 发表于 2009-8-6 09:22

注明一下藏源就完事了
简单就是享受
快乐极限!
duyongkai 发表于 2009-7-31 09:16
本帖最后由 duyongkai 于 2009-7-31 09:19 编辑

看的人多,回贴的人少,难道还不足以让人明白谁是赢家,谁是输家?
这样的贴子,只会让人更加清楚谁在为极限邮人服务,谁在破坏中国极限的和谐。但愿那些傻子不要再做这样的傻事了。
ljy88 发表于 2009-7-27 10:49
本帖最后由 ljy88 于 2009-7-28 05:59 编辑
有谓“法律不外人情”,但有时法律确实不近人情,仅以疆硬的条文来解析。
站在情、理的角度来说,我完全认同“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摄者”的观点。
如果此说成立,凡是照片中人均有权使用该照片,只要是合理用途 ...
陈进权 发表于 2009-7-27 08:41

进权友是直率的性情中人.其实原本都不是什么大事.有些事情,说清楚了就好了.
<者>刊第四期,我还等着您惠赐大稿呢!
陈进权 发表于 2009-7-27 08:41
本帖最后由 陈进权 于 2009-7-27 08:44 编辑
有谓“法律不外人情”,但有时法律确实不近人情,仅以疆硬的条文来解析。
必须搞清楚,提出“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摄者”是本人以情、理来说的,并非楼主提出。
陈进权 发表于 2009-7-26 18:20


有谓“法律不外人情”,但有时法律确实不近人情,仅以疆硬的条文来解析。
站在情、理的角度来说,我完全认同“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摄者”的观点。
如果此说成立,凡是照片中人均有权使用该照片,只要是合理用途,并无不正当甚至非法用途,或商业用途如用于广告甚至作为商标之类,无需逐一征求每个人的意见,但署上拍摄者名字是最起码的做法。
这又是我的一厢情愿,法律观点如何,请专家指点。


由于本人的疏忽,78楼说法有误,现修正如上。
因此对曹先生造成之不便,谨向曹先生致歉!

事实上站在情、理的角度来说我完全认同“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摄者”的观点,至于法律观点如何解析,本人没有深入了解。
这类集体照与一般“抓拍”的有别,我再重申一次,如果这类照片版权也仅属拍摄者,大家日后对拍摄这类照片的取舍态度应各自考虑。
我个人观点,并不喜欢拍摄者将包含本人的照片随便发放。第一次乃多年前在广州邮展与几位邮友的合照刊于某刊,后在深圳邮友聚会的照片贴于网站,均非本人愿意见到,仅此说明。
CONAN 发表于 2009-7-26 21:13
楼主提出“集邮报刊编辑同样是用一张图片,很多的民间集邮刊物的作者是没有现金报酬的 ,这和作者发表在中国集邮报上一年能拿到数量可观的稿费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观点更是楼主的主观臆断。

楼主提出的这一看法实属错误,《中国集邮报》和《集邮报》等报纸稿酬实在太少。在《中国集邮报》发表文章的作者大多是对集邮事业具有崇高使命感之人士。
不想说别的什么,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极限交流环境~~
浦燕 发表于 2009-7-26 18:52
希望各位不要再跟帖了,事情嘛就到此为止了。
这里没有输家也没有赢家,打个平手就行了。
陈进权 发表于 2009-7-26 18:20
楼主提出“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拍摄者”的观点是滑天下之大稽,可笑之极!jiukou 发表于 2009-7-24 21:36



有谓“法律不外人情”,但有时法律确实不近人情,仅以疆硬的条文来解析。
必须搞清楚,提出“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摄者”是本人以情、理来说的,并非楼主提出。
如果此说成立,凡是照片中人均有权使用该照片,只要是合理用途,并无不正当甚至非法用途,或商业用途如用于广告甚至作为商标之类,无需逐一征求每个人的意见,但署上拍摄者名字是最起码的做法。
这又是我的一厢情愿,法律观点如何,请专家指点。

其次,如果不管什么照片,版权均仅属拍摄者(聘用付酬除外),当时为何有人要说“只用我一个人的相机拍,大家不要拿相机来!”?这要请日后参加类似集会者在拍摄集体照(在会场抓拍除外)时必须注意——这次的肖像权不属于你。
再其次,照片拍摄后,有无按照片中人逐一发送一份(这是另一种“版权”,每人发送一份也是最基本的做法)?有无“选择性”发送?为何部分被摄者没有收到该照片?

我国的版权法大概还有未完善之处,报刊只付文字稿酬而不付照片(图片)稿酬显然未与国际版权接轨。国内报刊刊出图片(照片)也未必均有署名吧?当然,如采用明信片图片,版权应属出版社,并非明信片拥有者。
版权法属复杂的事情,其实基于尊重版权,凡引用资料,或参考资料,在文末加注说明就是尊重别人研究成果的做法。
jiukou 发表于 2009-7-24 21:36
本帖最后由 jiukou 于 2009-7-24 21:39 编辑

楼主的“如此巧合”一贴迄今已有10天之久了,而且还有很多热心的网友就此事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无论各位网友们是浏览还是跟贴,也无论言辞是否激烈,我都表示衷心的感谢!因为正是大家的关注和回复,才使得中国极限集邮网的“声明”不再只是一行行简单的文字,而是使其变得更加真实生动和富于借鉴性;同时,也使本人从中获益匪浅。

很高兴看到楼主就我的回复再次回帖,但楼主的回帖是在混淆是非,误导网友。所以,我有必要就楼主的回帖说明几个问题:

一、关于洛阳世展合影照片的版权(著作权)问题
首先,楼主提出“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拍摄者”的观点是滑天下之大稽,可笑之极!想与楼主共同来学习的是:什么是版权(著作权)?楼主认为版权(著作权)“属于全体被拍摄者”的有什么依据吗?如果有,请贴出来供大家学习学习!
其次,姑且按照楼主的逻辑:“照片版权属于全体被拍摄者”,那么请问,楼主刊登这张合影照片前,得到照片上所有人----被拍摄者(包括我本人)的一致同意了吗?在没有征得所有被拍摄者的一致同意之前,楼主及其《极限集邮》有什么权利就擅自发表?
再次,不论官方还是民间刊物,都对原创的摄影作品署名,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就是楼主所参与编辑的《极限集邮》也是有署名的。如此“厚此薄彼”有什么道理啊?



况且,我作为洛阳世界邮展邮友合影照片的拍摄者,只是要求在发表我作品的时候署上我的名字,得到寄赠的样刊而已,难道这个要求过分吗?或者,贵刊是不是内部有什么规定,诸如什么样的人的作品可以署名,什么人的作品不能署名?如果有这样的规定,希望能公示一下,以便所有的作者有所遵守。
最后,关于楼主所指责的我想“独占照片版权”问题,我想事实是最好的回答。请看完楼主自己链接的相关帖子吧。

二、楼主为了否认我是这张照片的摄影者(如图):



称记不得有这件事情了:“1999年时《极限集邮》还是8开四版的报纸,都是用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如今快捷的网络,CPN作者说《极限集邮》‘一而再、再而三’用了他拍的照片,请出示你的原始照片的底片。作为当年的编辑之一,我没有任何印象得到过关于要求署名的信息。”
我要告诉楼主的是:这张照片是当年我在展场拍摄的,因为1999年世界邮展我在展场的时间就是23日(只去了一天),事后我洗了两张寄给吴天明先生和丁克己先生。楼主不但不做调查了解工作,居然十分无理地要求我出示99世展所拍摄的照片底片。那么请问,当年提供该照片的是谁呢?楼主只要问他要出底片不比跟我要更方便吗?
此外,再次姑且按照楼主“版权属于被摄影者”的逻辑及处事方法,那么我还要问,楼主当时刊登这张照片得到希腊老太太(被拍摄者)的授权吗?如果真有授权,请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

三、楼主提出“集邮报刊编辑同样是用一张图片,很多的民间集邮刊物的作者是没有现金报酬的 ,这和作者发表在中国集邮报上一年能拿到数量可观的稿费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观点更是楼主的主观臆断。
在此,我可以明确的告诉楼主:《中国集邮报》第五版对文章所用的明信片图片是从来都不计酬的!
关于版权,恕我引用一段源自法律书籍的解释:“版权亦称‘著作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这种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转让,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行为(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版权对象一般包括文字、口头作品、音乐、戏剧、摄影、舞蹈、绘画、雕刻、电影作品等。版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亦可是单人或数人。版权一般因创作而自动产生。版权包括精神权利(发表权、身份权、修改权等)和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公演权、广播权、追偿权等)。前者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也无时间限制;后者则可转让、可继承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所以,集邮报刊(不管是官办还是民办)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时,必须署名,并不能因为没有稿酬而成为不署名的理由。报刊编辑在不明了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作品所有者提供的作品,但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这是基本常识。
楼主如果不清楚,请先搞清楚了再说;如果楼主是清楚这个问题的,那楼主上述那段话的用意何在?

事实胜于雄辩。

发完此贴后,我不会就此贴再回复一个字!
rocky 发表于 2009-7-24 08:04
什么“版权”,固然有法律依据,其实说到底,无非“尊重”两个字。
尊重,就是俗话的“比面”,大家比面,什么也不会计较;反之,则依法办事。
“声明”固然无法律依据,大家“比面”,取用资料,打个招呼,有谁会 ...
陈进权 发表于 2009-7-23 20:28

说得在情在理!
难怪有邮友想见陈先生,我也想见面听听陈先生的教导了~~~~~
何时山城一游?
陈进权 发表于 2009-7-23 20:28
本帖最后由 陈进权 于 2009-7-24 07:59 编辑

什么“版权”,固然有法律依据,其实说到底,无非“尊重”两个字。
尊重,就是俗话的“比面”,大家比面,什么也不会计较;反之,则依法办事。
“声明”固然无法律依据,大家“比面”,取用资料,打个招呼,有谁会斤斤计较?
而“声明”说的取用资料,需网站管理员及主帖帖主同意,我的一个帖子就未征求过我就在《极限集邮者》刊出,但我并不会计较。《极限集邮》刊登朱志平先生那个长帖,也征求过其他回帖者同意,刊出时部分回帖者的回帖删除了,大家应猜到是什么原因吧?

和谐,就是要大家互相比面,但事实上极限集邮圈各人均互相比面了吗?既然如此,又怎会有完全的和谐?
一个争拗一下的帖子就会搞垮我国的极限集邮?未免将事情看得过分严重了吧?还是将我们一小撮人抬得过高了?
争名夺利的事我完全不感兴趣,这个世界太复杂,集邮圈同样复杂,有的人太有机心,踩着别人向上爬,但表面还做得漂漂亮亮……

性格如此,看不过眼就说几句“废话”,仅此而已。
jiukou 发表于 2009-7-23 19:10
我总认为持有普通发行量较大的明信片(比较稀见的版本除外)和制作完成的(特别是亲自制作的)极限片不能同日而语的。因为明信片上市后购买的人(也即拥有者)很多,而制作完成的成品极限片从某个角度说具有唯一性。
古月 发表于 2009-7-23 18:57


是的!
明信片的版权(著作权)归出版社及摄影者(作者),明信片出版后购买者购买了(或者馈赠),就拥有该明信片的物权(这种物权可以通过转让、馈赠等方式发生转移),但版权(著作权不变)。
制作完成的极限片,是一种新的作品,制作者依然对其拥有物权,它还是可以通过转让、馈赠、拍卖等方式转移物权。制作完成的极限片当然比一般明信片好,这种好体现了制作者的劳动,价值更高,而且没有一模一样的。但它是否具有版权(著作权),我也说不清,需要法律专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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